评论 | “信用长三角”要突破信息分散壁垒,实现加速跑
源点注:本文选自解放日报(2020年02月18日)作者:吴洁,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
实现信用信息共享,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,是提高政务服务能力的有力支撑。信用信息共享是推进长三角信用体系一体化的关键环节。要突破信息分散的壁垒,统一信用信息归集标准,通过信用信息共享,做到跨省市联合惩戒,推动长三角资金、技术、劳动力等资源高效、合理的流动,助力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加速跑。
随着长三角经济规模的扩大,产业整合转移加速,跨省市经济合作交易频繁,劳动力流动加剧,区域经济的合作度、依存度进一步密切,这势必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更高要求。加快信用信息共享,可提升区域发展软实力,助力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。要通过长三角信用信息共享,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,让守信行为享受优待,真正做到“守信者畅通无阻,失信人寸步难行”。
上海正在着力打造政务服务“一网通办”品牌,促进“一网通办”线上审批与“一窗办成”线下服务结合,增强企业和市民的满意度。做好这一政务工程,客观上要求实现各部门、单位的数据对接,提高信息归集质量,增进信息的动态对接、动态更新、动态管理,确保信息的完整性、准确性、及时性,加大信息共享应用。
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、区域信用联动寻求创新思路、探索实践路径。建议在维护“一个基础”的前提下,采取“四个举措”,实现信用信息深层次、宽领域、高效率和强有效共享。
分类分级是基础。不危害国家机密、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信息共享的基本前提。信用信息共享范围越广,信用主体的隐私保护压力越大。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,信用信息分类分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。
例如,将信息进行分级分类,针对不同信息分别采取告知信用主体的直接共享方式、经信用主体授权的有条件共享方式,以及仅服务于特定对象的特殊共享方式。凡是公开信息,信用使用主体可直接共享;凡是非公开信息,需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才能共享;凡是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信息,不需通过信息主体授权,可强制性共享。一句话,既要促使信息的自由流通,又要以权利制约权力,防止对信用信息的过度共享和滥用。
举措一:深层次的互通互认。以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为依据,打破行政和市场壁垒,最大化发挥信用信息的价值。同时,进一步拓展异地共享的广度、数据挖掘的深度。在长三角区域范围内,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异地互认,降低信息搜集和信用评价的成本。
举措二:宽领域的整合共享。宽领域的信息既包括政务信息,又囊括金融信息、市场信息。要加快推动长三角社会信用代码的广泛、深入应用,构建基于平等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。同时,积极整合金融信息和市场信息,逐步培育全方位、多角度的信息源。
举措三:高效率的规范对接。规范数据录入标准、数据格式、数据目录和数据质量,为数据高效率对接排除技术障碍。加强信用信息公共基础数据库建设,推动政府部门、非政府公共组织、公用事业单位等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与“信用长三角”网络平台高速、实时对接,最终实现区域信用信息的高效共享。
举措四:强有效的联合运用。只有将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联合奖惩的依据,作为区域经济资源分配的原则,为守信人提供绿色快速审批渠道,对失信人减少或减缓各类资源投放,提高失信行为的成本,才能形成倒逼机制,驱使人们做出守信的行为选择,进而推动信用产品的广泛运用,构建诚信政务、诚信经营、诚信为人的信用社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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